9月20日,平和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案系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3万多双“山寨货”拖鞋予以没收。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宝注册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洪某全在福建省长泰区武安镇合伙经营拖鞋厂,股份各占50%。陈某宝、洪某全根据客户要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拖鞋上使用与阿迪达斯、耐克、CUCCI、暇步士、鳄鱼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期间,由陈某宝负责销售并与客户对接;洪某全负责原材料采购等。陈某宝根据客户要求制作《生产指令单》,工厂工人依据《生产指令单》进行生产。
2021年8月25日,该工厂被查获。公安机关在厂房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产品的拖鞋37987双、《生产指令单》及拖鞋吊牌和拖鞋包装袋等物品。公安机关经对现场扣押的《生产指令单》进行整理统计,已销售各假冒品牌鞋合计781466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宝、洪某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故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人洪某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陈某宝、洪某全违法所得人民币39.0733万元,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商标的拖鞋合计37987双等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