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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品牌Zara Home近日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罚4万余元
服饰编辑:林夕
2023-07-28 09:51来源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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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建市监处罚〔2023〕089号)显示,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分公司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共计43426.44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21日。

家居品牌Zara Home近日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罚4万余元

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被芯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QB/T 1193-2012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0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上述被检被芯的检验报告(编号:JSTFJ202200324),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QB/T 1193-2012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被芯。上述批次被芯剩余18条已经下架,被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在现场张贴了上述产品召回公告。2023年3月20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2022年6月,当事人从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分公司的西班牙母公司(ZARA HOMEESPANA.S.A)进口21条该批次被芯,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责检验合格并粘贴中文标签,该批次被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221620221000039560*,其进货总额为1311.09美元,完税后总额为9723.46元(其中含税款金额1264.05元),进货单价为62.4329美元/条,完税后单价为463.02元/条;销售价格为1299元/条。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被芯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上述被检被芯的检验报告(编号:JSTFJ202200324),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QB/T 1193-2012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被芯绒子含量(白鸭绒)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90-5.0)%,检验检测结果为79.1%,单项评价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被芯。剩余18条已经下架,被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在现场张贴了上述产品召回公告。2023年4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18条被芯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宁建市监强制〔2023〕005)。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上述批次产品的合格证,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10月7日和10月13日分别销售了1条上述被芯,共售出3条,销售金额为3897元,利润为2507.9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被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没收不合格的被芯18条,没收违法所得2507.94元;罚款40918.5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3426.44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为ZARA HOLDING B.V.全资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ZARA品牌隶属于西班牙Inditex集团,后者是全球排名第三的服装商,旗下拥有ZARA、PullandBear、MassimoDutti、Bershka、Stradivarius、Oysho、Uterque、ZARA HOME八大服装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市监处罚〔2023〕089号

当事人: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XW6BBX1

营业场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8号一楼F1-10室

经营者:EVA MARIA SERRANO BLANCA

身份证件号码:PASSPORT:XDD379354

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被芯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QB/T 1193-2012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上述被检被芯的检验报告(编号:JSTFJ202200324),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QB/T 1193-2012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被芯。上述批次被芯剩余18条已经下架,被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在现场张贴了上述产品召回公告。2023年3月20日,本局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2022年6月,当事人从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分公司的西班牙母公司(ZARA HOMEESPANA.S.A)进口21条该批次被芯,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责检验合格并粘贴中文标签,该批次被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221620221000039560*,其进货总额为1311.09美元,完税后总额为9723.46元(其中含税款金额1264.05元),进货单价为62.4329美元/条,完税后单价为463.02元/条;销售价格为1299元/条。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被芯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上述被检被芯的检验报告(编号:JSTFJ202200324),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QB/T 1193-2012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被芯绒子含量(白鸭绒)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90-5.0)%,检验检测结果为79.1%,单项评价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被芯。剩余18条已经下架,被飒拉家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在现场张贴了上述产品召回公告。2023年4月25日,本局对上述18条被芯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宁建市监强制〔2023〕005)。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上述批次产品的合格证,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10月7日和10月13日分别销售了1条上述被芯,共售出3条,销售金额为3897元,利润为2507.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护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销售企业产品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建议书、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交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涉案被芯进行抽检及检验结果送达的相关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宁建市监强制〔2023〕005),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对上述18条被芯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实;

4.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被芯的数量、进销价格、获得利润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相关情况;

5.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被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被芯)是面对普通消费者的产品。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2、没收不合格的被芯18条,没收违法所得2507.94元;

3、罚款40918.5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43426.4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南京市开展非税收入解缴业务的任一银行网点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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